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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2日
  
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服务时限,优化审批程序,将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全流程审批环节办理时限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通过压缩项目审批承诺时间、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再造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流程、加强对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的监管,全面达到高效审批的要求。
  第五条  全程协同管理。按照《东阳市全面深化改革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东政办发〔2014〕67号)关于要求推行一门受理、多证联办、联合审批、模拟审批、代理审批、网上审批的基础上,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纳入审批全流程协同管理,实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资源交易三大环节的无缝对接,最大化减少投资项目办理周期。中介机构具体管理按《东阳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4〕370号)执行。
  第六条  建立预审制度。联合审批过程中,主审或牵头部门应通过联席会议或项目服务联系单方式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行进行预审查,预审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开展项目并联审批,以减少正式审批所需期限。
  施工图在审图单位审查的同时,建设、消防、人防、规划、气象等部门应对图纸提前进行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审批。
  第七条  实行容缺审查。审批部门受理时有下列情形的,先予以收件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不影响技术性审查,申请人作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且承担所有后果的;
  (二)前置审批未办结,但不影响技术性审查,申请人作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补正且承担所有后果的;
  (三)由评审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决定容缺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以办结的视作办结,后续审批可先行启动,同时,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表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缴费、听证、检验检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审批所需的时间。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通用流程见附件。因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重大调整而导致时限要求发生变化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  已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符合核准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实施条件的,企业可以在自愿原则下申请零审批模式;未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自愿原则下可以申请采用模拟审批模式,参照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属上报金华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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