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东阳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式多样、优势互补、灵活多变的教育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培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的平衡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实现民办教育多元化、特色化、质量化、规模化、效益化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民办学校办学的后顾之忧
(一)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倾斜。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校比例和发展实际。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兼顾民办学校的办学需要。在安排用地指标时,市政府统筹考虑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民间资本可独立投资办学,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办学。
(三)探索新型投融资政策。探索信誉高、品质高的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模式,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产权清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发放贷款。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四)建立财政奖补激励机制。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主要用于奖励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建设、升等、创优、年检优秀及年度优秀表彰活动,保障基础教育阶段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购买服务,补助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奖励和扶持民办学校毕业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培训等。
(五)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理清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六)适时调整收费办法。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现阶段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活动幅度。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清除歧视政策,落实同等待遇,保障民办学校权益
(七)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八)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九)落实教师流动机制。要建立双向的教师交流学习制度,每年委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同时组织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加强管理,规范教学,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应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需限期过户,实行按帐面原值过户记帐。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十二)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要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十三)加强对办学行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对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学校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整改,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同时要探索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设立风险保证金的相关政策,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参照上级文件联合制定。
(十五)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原审批机关核准,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五、深化改革,创新模式,培育特色,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要深入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按照市场需求引导创建民办学校。通过交换教学、合作办学等方式,提升我市教育品位。
(十七)开展规划指导下的"项目引资"。加大教育引资力度,通过推出一批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建设优质学校。探索通过将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构办学。
(十八)创新多样化办学模式。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委托管理。鼓励将薄弱的公办学校交由优质的民办学校托管,支持薄弱民办学校将管理权委托给优质公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建设教育集团,分享优质教学资源,扩大教学规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推进力度。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条款,合力破除政策障碍,修改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民办办学。要加快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制订细化的、可操作的政策,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各部门要细化责任,落实分工,按计划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市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及风险评估。通过联合检查、综合巡查、年检、举报案件查处等形式对学校的培训内容、培训场所、招生广告、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规范管理。
七、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将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宜,参照上级相关的政策文件执行。
(三)本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体育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东阳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东阳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培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的平衡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实现民办教育多元化、特色化、质量化、规模化、效益化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民办学校办学的后顾之忧
(一)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倾斜。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校比例和发展实际。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兼顾民办学校的办学需要。在安排用地指标时,市政府统筹考虑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民间资本可独立投资办学,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办学。
(三)探索新型投融资政策。探索信誉高、品质高的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模式,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产权清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发放贷款。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四)建立财政奖补激励机制。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主要用于奖励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建设、升等、创优、年检优秀及年度优秀表彰活动,保障基础教育阶段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购买服务,补助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奖励和扶持民办学校毕业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培训等。
(五)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理清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六)适时调整收费办法。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现阶段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活动幅度。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清除歧视政策,落实同等待遇,保障民办学校权益
(七)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八)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九)落实教师流动机制。要建立双向的教师交流学习制度,每年委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同时组织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加强管理,规范教学,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应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需限期过户,实行按帐面原值过户记帐。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十二)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要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十三)加强对办学行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对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学校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整改,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同时要探索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设立风险保证金的相关政策,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参照上级文件联合制定。
(十五)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原审批机关核准,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五、深化改革,创新模式,培育特色,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要深入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按照市场需求引导创建民办学校。通过交换教学、合作办学等方式,提升我市教育品位。
(十七)开展规划指导下的"项目引资"。加大教育引资力度,通过推出一批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建设优质学校。探索通过将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构办学。
(十八)创新多样化办学模式。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委托管理。鼓励将薄弱的公办学校交由优质的民办学校托管,支持薄弱民办学校将管理权委托给优质公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建设教育集团,分享优质教学资源,扩大教学规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推进力度。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条款,合力破除政策障碍,修改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民办办学。要加快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制订细化的、可操作的政策,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各部门要细化责任,落实分工,按计划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市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及风险评估。通过联合检查、综合巡查、年检、举报案件查处等形式对学校的培训内容、培训场所、招生广告、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规范管理。
七、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将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宜,参照上级相关的政策文件执行。
(三)本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体育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