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东阳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薪酬管理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薪酬管理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上级精神要求保持一致。
(二)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经营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激励和约束相统一。薪酬分配要与经营风险、责任相匹配,与经营成果挂钩,实行分类管理。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市国资办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指导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国资办等部门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企业员工工资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上述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所称员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第二章 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指负责人年度内固定领取的基本薪酬;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根据企业行业特点按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实行分类管理。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进行商业化运作,满足一般市场需求;功能类企业是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重点履行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产业平台等特定职责,实现特定功能与持续发展双重目标;公共服务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标准:
(一)基本年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1-2倍)根据企业类型、资产、收入利润等分别设置指标参数,并根据对应权重计算确定作为参照标准。(详见附表1:东阳市国有企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原则上不超过1.5。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类型、资产、收入利润等分别设置指标参数,并根据对应权重计算确定调节系数(0.5-1.5倍)作为参照标准。(详见附表2:东阳市国有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基准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企业历史薪酬、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并在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制度根据企业竞争性业务开展情况及市政府对企业的特定目标要求,由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步实行。
第十条 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三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岗位贡献、经营责任等,适当拉开企业不同岗位负责人的薪酬差距,合理确定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收入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在年薪收入以外领取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及福利等货币性收入。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职务调整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如按组织规定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的,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基准年薪确定。
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提前办理退休并在企业中任职的,年薪总额包含退休养老金,薪酬发放时应扣减发放的退休养老金。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账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章 员工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公平合理、有激励有约束,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与岗位职责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机制,不得简单参照事业单位、公务员工资管理模式。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级别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等构成,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薪酬水平等综合确定;级别工资是与担任职务直接相联系的工资;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如加班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以及其他货币性福利;绩效工资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包括生产奖、节约奖、月度奖、年度奖等。
员工基本工资、级别工资、补贴应当按月支付,绩效工资由企业根据其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计发。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工资标准和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将有关制度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员工工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由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负责人经营目标考核结果核定,由企业按内部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分配。企业员工工资发放不得突破审批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既要考虑企业的历史工资情况,又要注意避免国有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确保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贡献度等相匹配,实现国有企业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的稳步增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当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经营目标考核或者经考核综合分值在90分以下的,原则上工资总额不得增加;企业员工平均薪酬水平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加;企业当年现金流不能支付企业工资薪酬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加。当年按规定新进员工的,按实际月份核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外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度,由企业制定标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批准。
第四章 福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金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