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东阳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生活生产基础条件,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和《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精神,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建设计划的农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农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以业主或村、镇自筹为主,当地政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好各项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饮水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农民饮用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兴建的农村水源工程、净水工程、引水工程、输配水工程、雨水集蓄工程等项目。
饮水项目范围为城市自来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不包括解决企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目标任务
第六条 饮水项目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水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集中式供水饮水项目的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分散式供水饮水项目的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目标任务:据调查到2004年底,我市尚有饮水不安全人口48.4万人。规划到2007年底,完成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改善24.95万农民饮水条件,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达到65%以上;到2010年底,完成农民饮用水二期工程,改善13.4万农民饮水条件,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饮水项目立项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
2、项目资金自筹为主原则;
3、水质改善优先原则(水质污染,氟、砷含量超标);
4、解决严重缺水优先原则;
5、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饮水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东阳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申报表》,由各镇乡、街道汇总,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和发展计划局。市水利局按照项目立项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与发展计划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分散供水的,按建设计划,直接编制施工图后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市水利局备案。
2、集中供水的,按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市水利局和市发展计划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列入计划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并编制方案,由水利局审核后报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在每年年初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并按工程进度分二次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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