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三)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
(四)市政府职权范围内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二)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三)符合实际,实事求是;
(四)公开公正,高效便民;
(五)科学规范,民主决策。
第五条 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等文种: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原则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以其他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
(一)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七)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市政府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建议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起草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平衡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制定计划应当明确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和类别等。
年度制定计划中所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分为两类:本年度内审议通过的为一类,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审议的为二类。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发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计划实施的监督与指导。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急需制定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决定或有关部门的制定建议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予以办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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