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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江跃进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东阳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本市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规划、安监、质监、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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