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5〕2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背景下,企业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和投入生产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按规定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用能权,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获得的用能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对象,是指我市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重点企业、全市所有印染企业和年新增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用能企业。以后逐步扩大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重点企业。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信局作为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初始用能权核定及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市统计局配合做好全市有关企业能耗的核定工作;国家电网东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全市有关企业用电量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交易的入场登记、信息发布等交易服务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目标考核、有序用电和节能应急预案及行业自律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用能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初始用能权核定:按照已确权的企业初始用能基准值,结合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差别化核定,并根据企业每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作相应调整。具体核定原则如下: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100%核定。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6%核定。
3.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3%核定。
4.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0%核定。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法参照《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6〕9号)执行。
第七条 经市经信局核定确认后的初始用能权在东阳市政府网站或东阳日报予以公示,企业对公示的初始用能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7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申请复核。市经信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条 企业初始用能权由市经信局核定后无偿取得。列入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新企业新增用能权的,原则上应以有偿方式取得。申购基准价格全省未统一前暂定100元/吨标准煤。
第九条 凡列入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对象范围的企业,其新增用能可由用能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购,经核准并缴纳差别化有偿使用后获得新增用能权:
(一)新增用能项目单耗低于我市2020年末万元GDP能耗预期目标的,暂免缴新增用能有偿使用费;
(二)其他项目新增用能指标均按100元/吨标煤执行;
(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一般不新增加用能指标。确需增加的,按200元/吨标煤执行。
企业新增用能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条 企业年度用能超过用能权指标的,超过部分实行差别化有偿使用,但不纳入该企业下一年度用能权指标。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超额部分暂按基准价5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企业,超额部分暂按基准价8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超额部分按基准价15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超额部分按基准价200%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燃料、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均不占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当全市年度用能总量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政府出让程序暂停。
第十二条 建立用能权储备制度。回购结余用能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
第十三条 用能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控制能源问题和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企业新增或转让用能权的,均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价格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
第十四条 企业需要新增或转让用能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
市经信局负责对用能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用能权转让方或购买方根据市经信局审核意见,在交易中心见证下由企业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支付或获得交易款项。跨市域交易的按省经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能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市经信局根据交易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企业用能指标。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完整地记载用能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账。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破产、淘汰关停等变更行为,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指标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或用于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降低能耗获得的节能量,经第三方评估和市经信局确认,可用于交易或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
第二十条 企业单纯因产能减少而产生的富余节能量,其有偿获得部分可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用能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同意后可分期交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用能权配额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搬迁的,其原有用能权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经信局确认的用能权,不得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使用能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局建立用能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企业用能权指标。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局跟踪检查各企业的用能权使用情况。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超额用能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能源监察机构要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企业应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经信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经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权交易和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局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虚拟运行1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东阳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2016年10月28日
东阳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5〕2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背景下,企业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和投入生产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按规定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用能权,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获得的用能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对象,是指我市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重点企业、全市所有印染企业和年新增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用能企业。以后逐步扩大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重点企业。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信局作为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初始用能权核定及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市统计局配合做好全市有关企业能耗的核定工作;国家电网东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全市有关企业用电量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交易的入场登记、信息发布等交易服务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目标考核、有序用电和节能应急预案及行业自律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用能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初始用能权核定:按照已确权的企业初始用能基准值,结合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差别化核定,并根据企业每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作相应调整。具体核定原则如下: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100%核定。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6%核定。
3.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3%核定。
4.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按企业基准值90%核定。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法参照《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6〕9号)执行。
第七条 经市经信局核定确认后的初始用能权在东阳市政府网站或东阳日报予以公示,企业对公示的初始用能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7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申请复核。市经信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条 企业初始用能权由市经信局核定后无偿取得。列入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新企业新增用能权的,原则上应以有偿方式取得。申购基准价格全省未统一前暂定100元/吨标准煤。
第九条 凡列入用能权有偿申购和交易对象范围的企业,其新增用能可由用能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购,经核准并缴纳差别化有偿使用后获得新增用能权:
(一)新增用能项目单耗低于我市2020年末万元GDP能耗预期目标的,暂免缴新增用能有偿使用费;
(二)其他项目新增用能指标均按100元/吨标煤执行;
(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一般不新增加用能指标。确需增加的,按200元/吨标煤执行。
企业新增用能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条 企业年度用能超过用能权指标的,超过部分实行差别化有偿使用,但不纳入该企业下一年度用能权指标。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超额部分暂按基准价5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企业,超额部分暂按基准价8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超额部分按基准价15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超额部分按基准价200%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燃料、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均不占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当全市年度用能总量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政府出让程序暂停。
第十二条 建立用能权储备制度。回购结余用能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
第十三条 用能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控制能源问题和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企业新增或转让用能权的,均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价格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
第十四条 企业需要新增或转让用能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
市经信局负责对用能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用能权转让方或购买方根据市经信局审核意见,在交易中心见证下由企业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支付或获得交易款项。跨市域交易的按省经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能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市经信局根据交易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企业用能指标。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完整地记载用能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账。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破产、淘汰关停等变更行为,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指标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或用于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降低能耗获得的节能量,经第三方评估和市经信局确认,可用于交易或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
第二十条 企业单纯因产能减少而产生的富余节能量,其有偿获得部分可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用能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同意后可分期交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用能权配额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搬迁的,其原有用能权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经信局确认的用能权,不得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使用能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局建立用能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企业用能权指标。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局跟踪检查各企业的用能权使用情况。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超额用能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能源监察机构要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企业应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经信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经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权交易和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局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虚拟运行1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