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59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金金融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探索通过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按照政府推动、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违约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与资金用途
1.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的我市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为个人的,需已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需拥有东阳市范围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资金额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试点银行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要求小微企业单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单户余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余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明确参与主体及权利义务
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并向市金融办报备。双方应及时沟通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信息,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双方采取共同调查或各自独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均享有独立的风险审核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对小额借款人已经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其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保险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应报市金融办和监管机构备案。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保费、人身意外保险费(人身意外保险可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参保)等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双方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合计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应给予适当费率优惠,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息、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及时提供出险、追偿及相关资产处置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追偿,银行机构有义务协助保险机构进行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保险机构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保险机构部分优先归还风险补偿资金。试点期满,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四、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建立政银保信息交换机制
试点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承保贷款的保险机构有权知道被保贷款的相关情况,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银行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为防控风险,开展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要每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相应报表,及时上报保费收支情况。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
当参与试点的单个银行在保证保险项下的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控制办理此项业务,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制定应对方案。当保证保险项下的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应立即停办该项业务,同时原先已办理的业务要妥善处置,以免发生遗留问题。
当发生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不良贷款时,应暂停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会同贷款银行进行检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同意,再行恢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银监部门要及时对合作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发生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若经办的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一律给予退回,并采取问责、处罚措施。
(四)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限制。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行、银监、发改、财政、经信、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市人行、银监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为试点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市人行、发改部门要搭建个人与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经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宣传推广机制,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成为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载体;借款人所在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
六、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在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对保险机构当年度保证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贷款本息70%部分的净损失,即贷款本息70%部分减去追偿所得的70%部分)超出当年保费(指当年存量和新增贷款在年度内所对应的保证保险费)150%的部分给予补偿,每年总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免赔率为投保部分贷款本息的30%(即参与的银行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30%部分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70%部分的损失。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由保险机构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建立激励措施
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市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二)根据试点进程安排,待条件成熟时可适时推出由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参与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59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金金融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探索通过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按照政府推动、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违约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与资金用途
1.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的我市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为个人的,需已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需拥有东阳市范围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资金额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试点银行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要求小微企业单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单户余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余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明确参与主体及权利义务
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并向市金融办报备。双方应及时沟通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信息,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双方采取共同调查或各自独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均享有独立的风险审核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对小额借款人已经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其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保险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应报市金融办和监管机构备案。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保费、人身意外保险费(人身意外保险可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参保)等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双方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合计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应给予适当费率优惠,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息、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及时提供出险、追偿及相关资产处置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追偿,银行机构有义务协助保险机构进行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保险机构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保险机构部分优先归还风险补偿资金。试点期满,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四、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建立政银保信息交换机制
试点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承保贷款的保险机构有权知道被保贷款的相关情况,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银行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为防控风险,开展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要每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相应报表,及时上报保费收支情况。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
当参与试点的单个银行在保证保险项下的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控制办理此项业务,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制定应对方案。当保证保险项下的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应立即停办该项业务,同时原先已办理的业务要妥善处置,以免发生遗留问题。
当发生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不良贷款时,应暂停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会同贷款银行进行检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同意,再行恢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银监部门要及时对合作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发生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若经办的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一律给予退回,并采取问责、处罚措施。
(四)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限制。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行、银监、发改、财政、经信、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市人行、银监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为试点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市人行、发改部门要搭建个人与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经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宣传推广机制,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成为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载体;借款人所在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
六、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在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对保险机构当年度保证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贷款本息70%部分的净损失,即贷款本息70%部分减去追偿所得的70%部分)超出当年保费(指当年存量和新增贷款在年度内所对应的保证保险费)150%的部分给予补偿,每年总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免赔率为投保部分贷款本息的30%(即参与的银行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30%部分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70%部分的损失。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由保险机构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建立激励措施
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市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二)根据试点进程安排,待条件成熟时可适时推出由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参与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