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工会(工会工委):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区企业预防和自我化解劳资纠纷能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四个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对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利益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更加趋于显性化。要及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必须从问题的源头抓起,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为此,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必须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好《调解仲裁法》赋予企业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增强企业预防和自主解决劳动争议能力,平息、缓和、减少劳动争议,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调解仲裁法》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在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要在2012年底前建立,到2013年底达到普遍建立的工作目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已经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要按照《调解仲裁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公司(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职工代表和企业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并设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可根据企业实际,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调解员。
1、按照《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调解处理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外包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调解委员会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理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大力宣传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章工作。
1、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时间。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可以推举5人以下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2、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争议事实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双方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同时做好调解笔录。
4、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告知申请人可向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向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调查的情况及调解不成的原因。
六、措施与要求
2、各有关企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做到“四有”:有场所、有牌子、有专人、有公章,切实发挥企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重要作用。调解委员会组建后,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引导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争议,教育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会、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进展等情况。
4、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舟山市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