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城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实施文化提升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济合作局(招商局) 镇海区财政局
镇海区实施文化提升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镇海区城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积极有为、走在前列”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六大战略”,全力建设“六个示范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和培育城市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和《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2〕21号)有关规定,设立镇海区城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扶持符合镇海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企业申报、属地审核、综合评审、社会公示、财政拨付、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区实施文化提升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提办)、区经合局(招商局)负责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区文提办、区经合局(招商局)职责:
(一)根据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分解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复审、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向区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会同区文提办、区经合局(招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职责:
(一)对本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1、资格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内容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注册运营、依法纳税、有否抽逃注册资金,产品、作品是否符合主流价值取向,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对本区域的文化创意企业房租补助,自2014年1月1日起,按补助标准承担50%,并制定相应的资金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大学科技园另定);
(三)配合区文提办、区经合局(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区域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文化创意企业,有追缴财政补助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 扶持对象、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自2012年新设立(或引进)的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影视传媒、设计服务、软件产业、艺术品业等城市经济发展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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