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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08号
批转区环保局
《关于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治理污染企业和
关停污染项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环保局拟订的《关于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治理污染企业和关停污染项目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治理污染企业
和关停污染项目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创建“生态省”、“生态市”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城区”建设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治理污染企业和关停污染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凡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余杭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在此基础上,禁止新建或扩建以下项目:
(一)禁止新建项目
1、限制类化工项目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类化工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允许类化工项目(基本无污染的项目除外)。
2、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条件的印染项目,具备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条件的年产3000万米以下漂染、2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4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10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新型印染后整理技术除外)。
3、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啤酒、黄酒、酒精。
4、年产3.5万吨以下的纸板,年产1万吨以下的薄形纸。
5、矿产浮选项目。
6、进口废旧物资处理,废旧机械产品翻新。
7、废水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废塑料、废聚酯、废包装桶等清洗加工项目。
8、不在规划集中功能区块的电镀、发兰、酸洗处理、铝氧化等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
9、5吨以下冲天炉铸造、20吨以下电炉铸造项目(特种金属铸造除外)。
10、玻璃纤维,石棉制品,辐射制品。
11、制(鞣)革项目。
12、环保不能达标的各类燃煤、燃重油加热窑炉,手烧燃煤锅炉(特种锅炉除外)建设项目。
13、不符合《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服务项目。
14、无可靠污染防治措施或选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屠宰加工场点。
15、规划虽未明确使用性质,但与实际使用性质不符的建设项目(无污染的项目除外)。
16、污染物现阶段尚没有可靠工艺处理达标的建设项目。
17、不符合《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一切与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扩建、改建项目
1、原有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建成投入运行或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现有项目。
2、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需要新建手烧燃煤锅炉(特种锅炉除外)的现有项目。
3、工业废水已具备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条件,但废水尚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现有项目。
4、地处敏感区域的现有产生污染的项目。
5、不符合《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一切与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污染企业治理
1、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规定,属淘汰类的生产项目,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转产。
2、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或转产。
3、凡不符合城区或镇区总体布局和环境规划要求,不符合周围环境条件、群众长期反响强烈的,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或实施搬迁。
4、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建成投入运行或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现有项目,一律实行限期治理。
5、一年以内发现有污染物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或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三次以上的(以环保部门查实处理为准),一律实行停产治理。
三、污染企业(项目) 关停
1、列入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业(项目),仍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业、关闭。
2、被国家列为禁止类且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淘汰期限的生产企业(项目),必须按时予以停业、关闭。
3、至2006年12月底,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项目),实行停产治理;至2007年12月底仍不能治理达标的,予以停业、关闭。
4、至2006年12月底,对原有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一切与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
5、至2006年12月底,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所有燃煤蒸汽锅炉(导热油炉除外)全部予以停运并拆除。
6、对擅自扩建或改变生产工艺且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实行停业、关闭。
7、对建设地点与审批地址不符的项目,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的,一律实行停业、关闭。
8、对应有而无危险废物处置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化工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工项目,一律实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9、连续两年超过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30%以上,对周围水或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污染严重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无效的,对超量排污的项目予以停业关闭。
10、按照环境规划和政策要求,并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工业废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而在限期内没有接入的项目,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无效的,予以停业关闭。
11、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生态规划等须关停的污染项目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严格审批控源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环保 “一票否决制”,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门槛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要根据文件要求,加大引进项目的筛选力度,实施有选择性的招商引资,着力提升产业层次。
2、落实责任强管理。区环保局作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污染企业(项目)的停业关闭、停产治理、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文件规定,及时提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停业关闭的污染企业(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停业关闭企业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搞好协调服务,确保落实到位;对企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涉及的搬迁、转产等事项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并统一组织实施;对停业关闭的企业(项目),要及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各镇乡、街道、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3、严肃纪律抓落实。对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企业,未经区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不准实施任何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对停业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审营业执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提供发票和税务年审,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技术监督和经发部门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和年检,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拒不执行停业关闭、停产整顿决定的企业,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全面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行政不作为、干扰环保执法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