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关于调整2013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3〕201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余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详见附件3)。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按户口所在地由区民政局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经区民政部门核实后给予补足。
四、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经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地的镇(街道)申请,经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六、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优抚标准。
七、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镇(街道)按原渠道列支。
各镇(街道)接文后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2013年余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2013年余杭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3、2013年余杭区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3年8月29日
附件1
2013年余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单位:元
属 别 | 月抚恤(补助)标准 | 年抚恤(补助)标准 | |
烈 士 遗 属 | 3137 | 37644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2876 | 34512 | |
病故军人遗属 | 2614 | 31368 |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 | 1961 | 23532 |
解放战争 | 1830 | 21960 | |
建 国 后 | 1700 | 20400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569 | 18828 |
附件2
2013年余杭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月抚恤金标准(元) | 年抚恤金标准(元) |
一级 | 因战 | 5173 | 62076 |
因公 | 4938 | 59256 | |
因病 | 470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9079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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