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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6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2006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余杭区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根据《杭州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5年初我区出现了严重的冰冻天气,冬春相交期间,出现了较长时间的降雨天气;8-10月,我区多次遭受台风影响,局部地区发生特大暴雨。受灾害性天气影响,我区共发生10余起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主要发生在鸬鸟镇、黄湖镇、瓶窑镇、中泰乡和临平街道,灾害类型主要是崩塌和滑坡。引发灾害的主要原因是梅汛期和台风季节的降雨以及冰冻天气;其次是山区切坡建房及其他建路、开矿等工程活动,造成岩体陡峭而出现山体崩塌和滑坡。
二、我区地质灾害概况
到2005年底,全区共查明地质灾害及其隐患51处,灾害类型主要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其中滑坡和崩塌约占87.5%,泥石流和地面塌陷较少。在查明的地质灾害及其隐患中,有28处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它的在降雨、人为切坡、工程开挖等条件触发下可能使灾害体复活成灾。
我区的地质灾害分布及其威胁情况如下:
1、崩塌
崩塌是我区地质灾害主要灾种,全区共发现现状崩塌(崩塌隐患)26处,规模均属小型,基本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仍对98人及351万元资产构成严重威胁。主要分布于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的山区路段两侧,以及矿山、山区建房切坡等陡峭边坡上,以岩质崩塌为主。
2、滑坡
滑坡是我区另一主要的地质灾害。全区共发现滑坡(含滑坡隐患)19处,规模皆为小型,类型以残坡积土质滑坡为主,岩质滑坡次之,主要分布于易风化岩层出露地区。滑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4万元,但其潜在损失较大,有106人及806.5万元资产受到威胁。
我区近几年来发生的崩塌和滑坡灾害及险情,绝大多数发生在人工开挖边坡地段和切坡建房,其威胁对象主要是建于山中和依山而建的房屋及其在其内生产活动、生活人员,沿山公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主要分布于鸬鸟、黄湖、瓶窑、百丈、中泰、临平等镇乡、街道以及部分矿山。
3、泥石流
泥石流是我区所有地质灾害中造成危害最大的灾种,主要发生在侏罗系火山碎屑岩分布且坡降较大的深切而狭窄沟谷的山区。我区早几年曾发生瓶窑塘埠王家、瓶窑彭公卸车和径山邵母桥等3处泥石流,共造成4人死亡,约1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泥石流的威胁对象主要是位于沟谷和沟口的建筑及其居住者、公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4、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分岩溶地面塌陷和非岩溶地面塌陷两种。其中岩溶地面塌陷仅发现临平街道陈家木桥1处,位于超山覆盖型碳酸盐分布区,人为不合理的超采、强采岩溶水是引发的主要原因。目前该处岩溶地表塌陷已基本停止。非岩溶地面塌陷有余杭镇下陡门村仇山、小山2处,以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为主。地面塌陷的威胁对象主要是隐伏岩溶区和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上的建筑物和人员。
三、今年的气象趋势分析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经对多年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分析判断,我区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4—7月梅雨汛期和8—10月台风期,尤其是6月下旬至7月上旬。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和滑坡为主,在暴雨时部分地方可能发生泥石流,干旱时若不注意控采地下水,岩溶区易发生地面塌陷。
根据有关部门对2006年气象趋势分析,2006年我区年总降水量比常年偏少1成左右,5—9月降水量接近常年略偏少,梅汛期的5—7月上旬降水量接近常年。2006年主汛期的降水比2005年有明显回升,梅雨期内会有2—3次的大到暴雨或暴雨天气出现。出梅以后会有局部性强降水出现。
据以上情况判断,2006年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仍以各种原因引发的崩塌和滑坡为主,在暴雨时可能发生泥石流。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10月,重点时段为梅汛期和台风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山区村庄、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创建“平安余杭”、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余杭分局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林水局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要认真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隐患路段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因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区风景旅游局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教育局要开展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并实施学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做好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学校,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防范,避免建设工程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镇乡、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要加强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监测检查员或预警员,负责当地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建设、林水、交通、旅游、教育和电力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检查人员,在汛期前和汛期中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风景区、学校、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
(四)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
区财政局和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好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村庄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治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关,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治理施工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普及知识,提高群众地质灾害自防自救能力。
我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山区面积大,大多数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处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通讯不畅,一旦发生灾害,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等难以及时抵达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因此,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更为重要。当地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山区中小学生和村民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对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村庄,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进行一次演练。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师生、村民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等地质灾害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完善制度,高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等制度。要制定好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汛期,区、镇乡(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领导以及值班联络人员、检查监测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国土、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连续降雨、强降雨及汛期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情况下,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程序。国土、建设、交通、林水、旅游和教育等部门应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林水、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同时要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灾救灾工作及时有效。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已知地质灾害点、隐患点落实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人和监测检查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村、组、社区要确定一名地质灾害监测检查人员或预警员,名单确定后统一上报国土余杭分局。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灾害专管员、监测检查员和预警员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镇乡、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员做好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区政府将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主题词:地质灾害 防治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3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