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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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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62

 

 

关于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区政府办公室余政办[2005]218号《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以下三点修改和补充规定:

一、将《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还贷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还贷期间,既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手续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转帐的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人帐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的还款额。以转帐形式支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的资料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近期还款凭证二者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将《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是在购房首期付款之后,不能用于支付首期付款。”修改为“职工在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需提供的资料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公司出具的公司帐户名、帐号及开户银行的书面证明。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直接汇入房产公司帐户内。”

三、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作以下补充说明:非杭州市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我区内重新就业的,在经原单位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凭户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便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本息余额。

以上补充规定自200641日起施行。

                                                                                        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公积金   提取管理    补充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4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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