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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国土余杭分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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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61

 

 

批转国土余杭分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市余杭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际,分四个阶段部署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宣传发动阶段(20063月—4月)

    总体要求: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1、在3月上旬成立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完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乡、街道及开发区的组织机构。制定和出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工作计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在3月下旬召开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认真贯彻省、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职责、进一步宣传发动,设立举报电话,编制工作简报,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全面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

    3、对区内现有持证矿山企业、选矿企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勘查项目进行疏理,要求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选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

4、全面清理检查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要求,对每一个采矿权登记档案进行一次仔细地清理检查。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依法整改。对越权发证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纠正,并及时移交采矿登记档案;对违反有关法规发放的临时采矿许可证要立即注销,重新依法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对未经省厅批准、违规新设置的采矿权,要立即纠正,该补办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厅批准,该吊销的要坚决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对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立即补办相关手续,无法补办的,要依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提交而未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全的,要立即书面通知采矿权人限期补全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依法按不具备办矿条件处理。

5、开展2005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68)要求和《关于开展2005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1)精神,开展2005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露天开采的矿山是否提交了开采现状图,地下开采矿山是否提交了井上井下对照图。如发现矿山企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6、启动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采矿权出让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6)文件要求,4月底前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和登记、采矿权评估等有关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20065月—6月)

总体要求: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选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矿业权各类证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参与办矿的违纪案件,以及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全面查处“三无”等违法违规现象。由区“整规办”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组织全面大清查,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选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2、完成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采矿权出让工作,按市场经济规律全面完成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工作。

3、着手开展集中开采区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结合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及资源赋存实际,通过对本区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与矿山布局的调查研究,初步拟定整合与优化布局方案,促进开采区矿山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

4、研究制定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企业工作方案。根据本区实际,由区整规办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发、林水、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排查摸底,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提出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规模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与选矿企业的具体标准,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列出整顿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排定关闭时间表,落实责任主体,报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5、全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全面检查探矿权人按期进行探矿作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及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采代探违法行为等情况;全面检查采矿权人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以及执行情况、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依法缴纳规费、储量登记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探矿项目与矿山企业明细,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到位。

6、清理、纠正和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矿政管理中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由区整规办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76月中下旬区整规办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重点对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汇报。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200678月)

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从业行为。对已完成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整改与验收。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1、开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研究。组织开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控制,规划与探矿权、采矿权总量控制,规划与区域性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控制等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禁采区矿山以及禁采矿种的关、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限采区的开采强度明显减弱等规划目标,并逐步实施到位。

2、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管理,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规范新设和扩大规模的采矿权审批管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制度并实施到位;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矿山闭坑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业权审批规划审查制度。

3、规范工程建设中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工程建设中矿产资源开采的不规范问题,并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规范性文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审工作。

4、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分类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等勘查风险低的矿产资源由区政府投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直接有偿出让的新路子。完善区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

5、制定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配套办法。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新的备用金收取标准,完善《杭州市余杭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制度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整治与矿地综合利用政策。

6、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1)基本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及时、准确、迅速传递工作机制,基本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管理工作档案。

(2)按照投资与勘查施工、开采相分离的原则,强化勘查与开采资质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矿山设计单位、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储量评审与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考评并建立信誉档案。

(3)建立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体系。

7、着手“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学习贯彻首批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经验,根据创建绿色矿山相关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着手“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8、对已开展的各项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矿产资源规划、集中开采区总体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和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检查。

9、开展总结工作。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根据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底前上报区政府和区整规办。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69月—10)

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完成对辖区内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自查自验并向区整规办写出报告及申请验收后,区整规办组织验收组对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1、镇乡、街道和开发区自查、自验工作。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各项工作完成后,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进行自查、自验工作,并于2006915前将自查自验工作总结向区政府和区整规办报告。同时提出验收申请。

2、区整规办对镇乡、街道和开发区考核验收工作。20069月底前区整规办组织考核验收组对镇乡、街道、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逐一考核验收,通过“听、查、看”等形式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验收,同时抽查部分村和矿山企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考核验收完成并达到规定要求后,编写考核验收总结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3、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考核验收工作。200610月底前区政府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重点镇乡、街道和开发区的整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

4、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全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考核验收结束后,编写总结报告。于20061115日前向杭州市政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主题词:矿产资源、整顿、计划、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3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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