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55号
关于批转《杭州市余杭区废弃矿山生态
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杭州市余杭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余杭区废弃矿山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意见
矿山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是生态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根据我区生态区建设的总体要求,2007年前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废弃矿山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区建设的要求,切实抓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现就我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废弃矿山治理范围:本实施意见中的废弃矿山是指2004年1月1日前关停、未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治理范围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明确,主要是城镇周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良渚遗址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废弃矿山。
二、废弃矿山治理原则: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达到恢复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目的。具体原则有:
1、治理项目的安排应在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划的基础上,遵循“二边二区优先”的原则,即优先考虑对城市周边、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文物保护和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区域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
2、治理工程必须将废弃矿山边坡的稳定性、水土保持和减少尾矿污染及地貌景观恢复作为首要任务,不应产生新的危及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等隐患。
3、治理工程应以不改变当地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最终目标。
4、治理工程必须与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结合。
5、治理工程应通过调查评估、方案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程序,并根据废弃矿山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协调。
三、废弃矿山治理类型:按治理后的功能分为生态恢复型、景观型、土地利用兼顾型等。
四、废弃矿山治理责任: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废弃矿山治理责任采用属地负责制,即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以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区国土分局承担技术指导、招投标指导、资质认证和质量把关等职能,区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对需要削坡开阶的治理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会必须处理好相关土地问题。
五、废弃矿山治理资金: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列入区、镇乡和街道财政预算,相关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镇乡(街道)承担,直接工程治理资金由区、镇乡(街道)各承担50%;对土地利用兼顾型的项目,治理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个别仍不足的,再按上述比例分担。
区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在采矿权出让金区级留成中安排。
六、治理资金下拨方式:治理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区财政下拨应承担部分的40%;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后,区财政下拨应承担部分的40%;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竣工验收后下拨余留资金。
七、治理项目立项程序:各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区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好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的治理资金后,向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立项。
八、治理项目技术要求:治理项目要有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提交的治理设计必须通过区国土分局、区生态办组织的专家评审;项目施工单位须经公开招投标产生,并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区国土分局、区生态办、区财政局组织,交工验收后的养护期不得少于一年,并经不少于一年的免养护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治理设计要坚持因地制宜,提倡土法上马和土洋结合的治理措施,确保少花钱多办事。对经调查评价后,认定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稳定边坡,原则上不采取削坡开阶方式进行生态治理;对不稳定边坡,要清除不稳定因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九、治理项目监督管理:治理项目由区国土分局、区生态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十、治理项目奖励政策:治理项目完成并通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生态办等单位联合验收的,给予直接从事治理项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2元/平方米治理宕面面积。
主题词:矿山 生态环境 实施意见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