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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法制办《关于全市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杭府法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相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留有余地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消除裁量权。
  (四)配套实施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梳理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201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梳理确定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结合本部门执法权限和去年权力阳光清理结果,确定本部门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并编制目录,于7月20日前报区法制办备案。
  (二)制定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2010年7月下旬至10月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需要细化、量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在与上级部门进行对接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于10月31日前报法制办审查。
  1、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要合理设置裁量标准,体现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制定裁量标准工作由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确定的项目,按照权限,对各自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也可参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2010年7月下旬至10月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除了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需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行政执法部门说明裁量理由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四)审查公布裁量标准(2010年底前)。区法制办就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裁量标准的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提出具体意见。经审查同意后,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将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时调整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落实。要抽选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细化、量化工作,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细致,注重质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科学细致、严密准确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处罚随意性。同时,要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结合实际,进行理论、制度创新,不断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并通过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查处以及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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