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我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类地下管线建设日益错综复杂。《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规范我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统筹编制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计划
1.区建设局(规划分局)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与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2.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应向全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后,应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管线产权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送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备案。
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审批工作机制
1.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到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2.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到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办)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办)和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规划许可内容办理有关手续。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并按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别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4.城市地下管线在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客观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区建设局(规划分局)核定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委托区建设局(规划分局)核定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道路和地下管线一并实施竣工测绘。
3.竣工测绘成果包括1:500带状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其平面坐标和高程精度应统一规范。竣工测绘成果质量和数据格式经区建设局(规划分局)检查后及时更新我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表及竣工测绘成果;
(3)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五、加快信息资源建设,促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
1.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应制定全区地下管线的数据交换格式、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2.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加快实施全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全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成果更新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3.道路建设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办理基础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信息使用手续。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区建设局(规划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4.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产权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5.采用非开挖技术且不改变管道性质,只改变管道内管线数量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备案。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实施我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区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尽快完善审批管理规章制度;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线产权单位应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附件:余杭区地下管线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附件: 余杭区地下管线建设审批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