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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杭州市余杭区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联合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四十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余杭区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等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本区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法征缴筹备金。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各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上缴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会。
  (二)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区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
  (一)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并由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本办法自2011年 1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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