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保障群众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4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解危排险为重点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5年至2017年,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的基础上,遵循“属地管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制定全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基本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二、组织机制
区政府成立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等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中涉及规划审批的事项,重点做好拆除重建项目等有关手续的优化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督促各镇街(开发区)落实相应资金保障。
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土地使用、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区各有关部门在配合开展房屋安全抢险时,可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各镇街(开发区)作为属地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排查治理实施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属地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落实属地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详见附件)。
三、治理方式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与棚户区改造、落实“美丽杭州”建设及“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可以采取成片改造和单独改造等方式。
(一)成片改造是指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现有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通过项目整合优化可在短期内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成片改造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带动,特别是与棚户区改造等大项目相结合,按照棚户区改造等政策规定推进成片改造,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由各镇街(开发区)或项目建设主体会同区住房保障办对改造规模、治理方式、资金测算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策。
(二)单独改造是指对尚不能进行成片改造或三年内未能启动成片改造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视条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方式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
1.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采取维修加固方式的,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的原则。
2.拆除重建是指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均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重建的房屋原则上应符合“三不”原则。
3.回购处置是指按规划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实施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经业主申请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整幢回购或实物置换的方式。实物置换安置房屋范围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实物置换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办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4.个人自建房的危房治理改造由业主落实解危措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镇街(开发区)要积极督促个人自建房业主实施解危工作。
(三)鼓励各镇街(开发区)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依法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对未实施治理改造的C、D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要具体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单独改造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危旧住宅楼幢的全体业主为该幢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和相关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资质专业机构或代建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应由该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属地镇街(开发区)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二)列入全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指导。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1.对维修加固项目,由实施单位将业主申请及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区住建局相关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并经区住建局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竣工资料报区住建局相关部门备案,无需变更权属登记。
2.对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由各镇街(开发区)报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按会审纪要办理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涉及工程验收、备案等后续管理规定,由区各相关部门予以细化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需变更。
3.对突破“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由各镇街(开发区)报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定。
4.对于个人自建房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原则上应按照“三不”原则实施,各镇街(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并优化相关手续。
5.对已列入规划红线和征收(拆迁)、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治理。
6.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一)有责追偿。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主要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要承担住宅房屋排危解危的主体责任。
(二)业主主体。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全体业主按原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的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对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个人自建房除外)。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
(三)单位资助。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实际费用20%的额度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
(四)政策支持。
1.设立区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监测、设计、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动态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同时,要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各镇街(开发区)设立本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镇街(开发区)财政预算。
2.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3.对于需要采取治理改造的危房项目(非个人自建房),房屋产权人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困难家庭的确认程序,先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镇街(开发区)审核同意并经公示后,报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经确认困难家庭维修加固治理改造项目的补助。解危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照1:1的比例分阶段补助。其中,区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划分,评定为C级的危房,由区财政按3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评定为D级的危房,由区财政按4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经确认困难家庭拆除重建治理改造项目的补助。解危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开发区)、房屋产权人按40%:30%:30%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区财政补助部分按600元/平方米进行定额包干补助。
非个人自建房危房性质属于房改房的,房屋产权人若被确认为困难家庭并享受上述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政府补助政策的,不再另行享受本通知第五、(三)点“单位资助”的相应政策。
对于需要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治理改造的个人自建房项目,解危治理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全部承担。对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由属地镇街(开发区)结合实际进行补助,原则上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5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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