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15〕158号),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残疾人康复。充分发挥专业康复机构,区、镇街、村社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特教学校、资源教室、社区康复站,“仁爱家园”工疗站的作用,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到2017年,通过对区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功能,建成1家拥有50张以上床位的区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到“十三五”期末,整合各类资源,新增、改造提升其他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3家以上,总床位200张以上。继续推进“仁爱家园”工疗站建设,实现“一镇(街)一家园”目标,或在镇街联合建立区域性“仁爱家园”工疗站,床位达到400张以上,基本满足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需求。
2.残疾人托养。到2016年,建成1家区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床位200张;到“十三五”期末,新增、改造提升其他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6家以上,床位150张以上。初步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三个层次的托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完善体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互通、区域互补,以省市级康复托养机构为示范,逐步形成以区级康复托养机构为骨干,镇街、社区康复托养机构为基础,民办康复托养机构为补充,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公办与民办、城市与农村、硬件与软件“三个并举”,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2.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优先保障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着力满足残疾人最急需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保障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政策扶持、市场推动;逐步开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服务外包、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
4.创新机制,资源共享。积极发挥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民政福利机构作用,通过合作运营、技术支持和输出管理团队等方式参与残疾人康复托养体系建设。鼓励残疾人专业康复托养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场地、设备优势,引领和提升全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水平。
二、加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力度
(一)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设施建设。按照康复以省市为主、托养以区和镇(街道)为主、庇护以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设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特殊学校、资源教室应具备针对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训练功能。社区康复服务站应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其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病床”签约服务。
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辅助性的康复服务。推进机构医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日间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3.落实人员配置。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应配备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护理人员,其数量与托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3的标准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比例原则上按照1∶10的标准配备,并应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区级综合性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站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1.加大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区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医学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激励机制。按照省残联 、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7号)精神,对进入我区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5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教师,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支农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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