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义乌市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政府建立的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分市、镇(街道)两级设立。其中市本级按2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
第四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包括非法用工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因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逸,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因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群体性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出现其它确需应急垫付情形的。
第六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一般先启动镇(街道)应急周转金;当欠薪数额较大且镇(街道)应急周转金无力支付时,启动市级应急周转金。
第七条 符合应急周转金使用条件的劳动者应向镇(街道)劳保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劳动者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表等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的材料。经镇(街道)劳保所调查,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照镇(街道)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
第八条 在确保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应急周转金可酌情垫付工资。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确定的,按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第九条 启动市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到镇(街道)财政,由镇(街道)组织支付。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垫付金额50-100万元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拨付;垫付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不及时偿还的,镇(街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
第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
对于动用的市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或提取、截留、挪用等情况,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义乌市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政府建立的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分市、镇(街道)两级设立。其中市本级按2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
第四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包括非法用工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因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逸,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因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群体性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出现其它确需应急垫付情形的。
第六条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一般先启动镇(街道)应急周转金;当欠薪数额较大且镇(街道)应急周转金无力支付时,启动市级应急周转金。
第七条 符合应急周转金使用条件的劳动者应向镇(街道)劳保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劳动者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表等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的材料。经镇(街道)劳保所调查,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照镇(街道)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
第八条 在确保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应急周转金可酌情垫付工资。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确定的,按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第九条 启动市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到镇(街道)财政,由镇(街道)组织支付。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垫付金额50-100万元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拨付;垫付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不及时偿还的,镇(街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
第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
对于动用的市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或提取、截留、挪用等情况,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