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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义乌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浙政办发〔20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1995年9月启动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实行了查治管一体化管理模式;2003年制订下发了《义乌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肺结核管理网络队伍建设,通过《CIDA-WHO结核病控制项目》、《全球基金流动人口结核病控制项目》和《浙江省结核病控制项目》三大项目的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2010年,全市共发现和治疗活动性肺结核病人5926例,其中新涂阳肺结核病人2226例,避免19000余例健康人群感染结核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92.7%,治愈率达到92.3%,肺结核病人的系统管理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结核病控制“十一五”规划目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近几年疫情监测提示,我市肺结核疫情仍呈现高发病率、高登记率的特点,结核病疫情虽逐年呈下降态势,但趋势较平缓,自2006年以来,报告发病率高于全省平均发病率水平,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前三位。随着国际化商贸城市的发展,流动人口结核病问题日益严峻,流动人口病例数占全市总病例数近60%,且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5岁及以上青壮年为主,成为我市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再加上耐药结核菌传播和TB/HIV双重感染等诸多因素的存在,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仍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认真贯彻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通过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3000例;
  ——100%的肺结核患者纳入社区卫生督导服药管理;
  -——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肺结核定点医院开展结核分支杆菌的药物敏感试验、快速菌种鉴定工作,并逐步推广应用快速诊断技术;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肺结核定点医院逐步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到2015年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发现早期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快速诊断新技术等检测方法,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单位与部门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学生、羁押人群、老年人等特殊及高危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不断改进患者管理方式。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和羁押人群的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四)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逐步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管理工作,遏制耐药菌传播。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开展痰培养、耐药肺结核可疑者耐药检测及推广使用快速诊断方法,同时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艾滋病、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并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一个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用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及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普及现代结核病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素质,保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成功实施。
  (八)加强应用性研究。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应用性研究,将结核病应用性研究纳入科研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重点开展耐多药结核病的监测与治疗、结核菌与艾滋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检与监测、流动人口结核病管理模式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等方面研究。同时要吸收、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全球基金等项目资金的支持,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本规划要求与目标,制定结核病防治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按年度提出具体防治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设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课,重点保证学校师生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的高知晓率,并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有效提高学生家长的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并对发现的病人进行规范治疗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治疗与健康教育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销售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新闻媒体等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市、镇(街道)、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设立结核病定点医院,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并逐步规范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治和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局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及处理、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提升开展药敏试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与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并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逐步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强化药品采购、运输、保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肺结核患者药品不间断供应。
  七、监督与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2015年底要组织开展评估,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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