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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国土资源共同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国土资源共同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义乌市国土资源共同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义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明确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分工和职责,快速发现快速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共同责任、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主管部门执法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管负责,国土部门及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全员全域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积极探索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新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杜绝因不作为、慢作为引起国土资源违法的现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整合辖区内各种执法监管资源,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量,保障国土资源执法必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配合执法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执法。
    第六条  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会商和通报,对全市执法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对跨镇街、园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置;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违反《森林法》实施毁坏林地行为的制止、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对违反《公路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行为的制止、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配合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向省农业厅或金华市农业局申请和联系耕地质量检测;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审理、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第八条 村(居)组织要加强本村(居)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保障辖区土地不受非法侵占、破坏。
  第三章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快速发现、处置机制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现场处理工作专业队伍,加大重点区域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发现本村(居)土地被非法侵占、破坏的,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被盗采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日内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国土所报告。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联村工作人员发现本村(居)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日内向国土所报告。
  第十二条 国土所接到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或者收到各部门(单位)转来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在1日内到达现场调查,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1日内向工作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或者收到各部门转来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或者收到各部门转来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当在1日内到达现场调查,及时处置,并通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在公共场所公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工作片对本办法下发后新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无法制止的,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及时会同国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组织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时,可以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已为违法建筑使用人、采矿人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和相关审批的,相关部门可根据执法部门的通知,依法在7日内停供或撤销审批。无法停供或注销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台账。
  第二十条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月度统计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全市国土资源执法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干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居)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部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或者收到各部门移送的国土资源案件线索,未及时处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辖区1个年度内,被卫片执法发现有10个以上不可改正的国土资源违法图斑,或者累计出现3件情节较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或者1件情节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
  (二)对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
  (三)其他怠于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居)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不得参加综合类先进的评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得安排该村(居)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审批,并可扣减对该村(居)的相关财政性补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当年度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取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党政负责人参加评选综合类先进的资格,并可核减下一年度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用地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较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3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矿产资源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者矿产资源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在佛堂镇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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