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良性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巩固低生育水平成果,促进人口结构优化,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逐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提升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和城市转型升级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总体原则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普惠优先、重点推进,统筹协调、城乡均等,分级负担、部门联动”的原则,切实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与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紧密结合,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发展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小额医疗保险补助
根据《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城镇户籍独生子女每年由市财政按小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义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双农独女户和双农二女户家庭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双农独女户和双农二女户家庭中父母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予以全额补助。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列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农村独女户家庭父母按每人每月200元奖励,其他家庭父母按每人每月100元奖励,直至亡故为止。
3.将依法生育两个女儿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其父母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奖励,直至亡故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列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
3.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其中一级并发症人员每月补助400元,二级并发症的每月补助300元;三级并发症的每月补助200元。
(五)独生子女奖励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根据《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六)自愿终身只生育一孩夫妇奖励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在子女8周岁内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七)农村计生协会会员奖励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0〕36号)规定,对上年度无计划外出生的村,村内60周岁以上的计生协会会员分别给予20-40元/月的奖励(所在村满一年无计划外出生的奖励20元/月·人,连续二年无计划外出生的奖励30元/月·人,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计划外出生的奖励40元/月·人),其中,本人及子女曾有计划外生育的不予奖励。
(八)落实节育措施奖励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育龄妇女和城镇无业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的,由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奖励,按时落实放环措施的奖励200元(限第一次),按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奖励1000元。对节育措施失败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由该育龄妇女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发给人工流产、引产营养补贴500元,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除外。生育二个女孩按时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九)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奖励
根据《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村居、社区计生工作的服务人员,连续工作满10年或累计满15年的,在其正常离开计生服务岗位时,由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2000元;连续工作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的,由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政策,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重视。各镇街和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建立组织,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真正把这项惠民生、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等关键环节相关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数据汇总、业务指导、信息数据库建立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各类奖励扶(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惠民的引导,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利导政策的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进行监督审查。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补)助执行情况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挪用奖励扶(补)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