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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促进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开展信用应用,更好发挥失信惩戒作用,经研究,制定《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促进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开展信用应用,更好发挥失信惩戒作用,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市县《关于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象山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审批领域各类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和个人的守信守诺情况,并对违诺失信者采取必要的信用核查和失信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个人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且采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或便利化政策和服务的实施对象。有违反信用承诺记录或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及其他便利化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办”)依据各行政机关报送的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信息,负责确认实施对象的诚信记分和分级监管情况。各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准确完整的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信息,并负责对惩戒指数分级结果进行核对反馈。象山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负责将信用分级结果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并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同步更新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修复名单。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服务中,采集的信用信息应确保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服务行为事中事后发现企业和个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予以记分处理,失信行为同时发生的,采用就高记分,具有多次失信行为的,累计记分:

(一)冒用他人身份虚假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司法纠纷的,记12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司法纠纷的,记6分。情节较轻,行为后果危害性不大,记3分。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记1分。

(二)作出虚假承诺或未如实按照承诺执行,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未构成犯罪但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记6分;未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求限期整改却逾期未整改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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