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规范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及时得到有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以下情形适用自然资源生态修复:
(一)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的;
(二)人为破坏的;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
(四)环境提升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生态修复的情形。
第四条 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采露天矿区、矿区专用道路、废弃矿山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二)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污染土地修复等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
(三)基干林带建设、山体森林优化、通道绿化、平原绿化、林地利用及违法砍伐复绿等森林和平原绿化;
(四)生态化整治修复、景观化整治修复和能力提升整治修复等海岸线生态环境治理;
(五)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生态景观类、宜居宜游类和科技支撑类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滩涂有害生物整治、环境美化等岛礁、滩涂生态建设。
第三章 技术规定
第五条 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山体植被复绿率达到50%以上(适用自然修复达到30%以上);
(二)人工削坡角应达到53度以下,若因客观原因难以达到即采用挂网形式修复;
(三)挡墙高度不超过2米;
(四)山体底面修复除建设用地外需复垦或恢复植被80%以上。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土地开发标准:项目区总面积7.5亩以下的可以采用田埂分割地块;坡度6度以上的应修筑梯田(地)、实施拉水平带工程,田面坡度小于6度的田面宽度应大于2.5m;有效土壤总厚度达60~80cm;沿山丘沿高坡设置截水沟。
(二)土地复垦标准:耕地内的构、建筑物全部拆除;耕地保证60cm以上的有效土层,同一田块内田面保持平整;项目区总面积达7.5亩的布置排水沟。
(三)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50亩以上;每块面积一般2~3亩,田面高低不大于5cm,耕作层在30cm以上;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四) 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坡度6度以下(涉及低丘缓坡区域的可放宽到坡度15度以下);排、灌设施配套;耕作层泡田后的厚度为25~30cm,犁底层(隔水层)厚度要求经机械充分压实后为12~15cm,田埂高度和宽度均宜为30~40cm。
(五)耕地污染修复标准:安全利用类耕地,综合采取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酸化治理、土壤改良、肥水调控、叶面阻控等技术措施,土壤镉含量大于0.6mg/kg,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制度。
(六)园地整治修复标准:要求恢复土壤种植能力。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山体林地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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