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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的通知 象政发〔2024〕17号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现开展新一轮“330”企业培育。围绕县委“才能兼备、余生有幸”八条目标产业链,聚焦“3+2”产业集群建设,重点培育形成“30+”家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领军型企业,“30+”家市场占有率高、行业话语权大的标杆型企业,“30+”家成长性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创新型企业。

二、评定办法

(一)明确入库条件。制定《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根据“领军型企业、标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培育重点不同,分别建立三类企业培育库,实现分类培育。

(二)严格筛选评定。坚持自愿申报、严审严进原则,经企业自主申报、属地镇乡(街道)初审后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330”培育企业认定名单。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动态培育机制,每年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培育计划。培育期内企业成长性较差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三、扶持措施

(一)落实“放水养鱼”政策。对列入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实现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长8%、10%、12%以上部分给予最高2%补助。如上年度为负增长的企业则以该企业前两年工业产值最高年度为基数,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同比例增长部分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总部经济,其县外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并根据地方产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培育企业因股改、兼并及其他对地方有较大贡献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二)鼓励企业有效投入。对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安排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实施相关综合政策扶持。对培育企业打造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未来工厂的,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的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每家企业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对培育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比例予以补助,市县两级累进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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