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象山县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投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下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
第四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象山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下列规模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能力的企业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6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选取服务机构。
第六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且项目资金已落实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章 交易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合理选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等交易方式。
发包人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应与项目特点相匹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
第九条 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发包公告,竞包人递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自发包信息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发包的项目,竞包人少于3个的,发包人应当在分析交易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公开发包,经重新公开发包后竞包人仍少于3个的,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向一定数量具备承担完成发包项目资格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竞包邀请,竞包人递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自获得发包文件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发包主要适用于施工类项目。发包人在邀请一定数量竞包人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业绩、履约情况以及后期服务能力等。为保证充分竞争,邀请的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少于25家;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少于15家;公路养护项目不少于10家。发包人对邀请的竞包人名单应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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