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立项的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建设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其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设置的采矿权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是指涉及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林地、土地、生产场地、临时管理用房、专用道路、堆场料场等配套设施临时占用土地,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事项的处理和补偿工作。
第四条 属地镇乡(街道)负责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组织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设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林地、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编制采矿权政策处理实施方案,与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人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采矿权出让具体政策处理和相关权属的调查和确认;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确定政策处理的方式,做好补偿款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相关资料的审核,林地和土地的权属认定;涉矿地块综合开发利用的,应做好相关规划的修编,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政策处理情况办理矿山附属配套设施的临时用地许可;做好与采矿权交易机构的衔接,推进出让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收支管理,政策处理补偿款的复核。
县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策处理范围分为拟出让矿区范围和300米影响范围,以及矿山管理配套设施、生产场地、专用道路等范围,并履行好以下程序。
(一)权属认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述政策处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认定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权益补偿。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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