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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象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中“同一地块、同一时段、同一工序”内容相关的招标项目,采取化整为零、肢解项目或者以其他分解标段方式规避招标行为。

 

第五条  实行平台信息化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受委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且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绿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且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遇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入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拓展类项目应进基层平台交易,象山县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绿化项目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施工企业破产重整资质被注销,而项目正在施工进行之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其招标方式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办理招标事宜或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同时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信息内容应当与指定媒体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相关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应当推行资格后审招标,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五个工作日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基层平台招标项目报监管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进入基层平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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