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象山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现有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管理,住建、房管、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交警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临时建筑、危房的。
(二)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属于建筑配套设施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五)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后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七)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公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技术论证报告及设计方案。
(三)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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