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临时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建造临时建筑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并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设施);
(二)已出让的村发展留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临时用房;
(三)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临时用房;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建造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建造临时建筑:
(一)影响市容、交通及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公共安全的;
(二)已列入近期建设用地、整体拆迁改造范围的;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审批用途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筑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二)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三)沿街(路)建造临时建筑,建筑面宽不得超过地块沿街(路)红线长度60%,其沿街(路)立面的造型、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及安全等要求,建设单位应配套给水、排水、排污等设施及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建设。
建造临时建筑,防雷装置技术评估费、防雷设置施工跟踪检测量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详见象政办发〔2013〕203号。
临时建筑建设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围挡和公益广告设置。
第七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租用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建造临时建筑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土地审批手续,并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协议。
临时土地使用协议应当载明地块四至、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筑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协议到期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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