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象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甬政办发〔2010〕2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具体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指定挂牌督办的单位有两个以上时,应明确牵头单位。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县级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对口部门和县安委办备案,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县级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县人民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县级部门拟报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县安委办意见,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部门)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治理进展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县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县安委办及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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