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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出资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批事项须报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须报县政府批准:

  (一)新设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参股等;

  (二)重要企业改制、破产、股权转让及重组、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劵等;

  (三)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资产在国有企业之间有偿调拨、无偿划转等,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六)政府性投融资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

  (七)企业投资项目(主要指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购置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八)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

  (十)企业购置公务用车;

  (十一)与关联方交易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上述事项经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须报县国资局批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及监

  事会成员的任免;

  (二)一般企业合并、分立、注销等;

  (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五)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

  (六)企业资产在国有企业之间有偿调拨、无偿划转等,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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