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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控制企业用工人数,强化企业用工刚性约束,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企业经济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结构比例,有效使用人力资源,鼓励一人多岗、人尽其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公开公正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县国资局会同县编委办充分考虑企业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因素,重新全面核定用工指标数。除职能增加、规模扩大等因素,原则上指标数只减不增。

  第五条 企业用工计划审批。

  企业招聘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企业招聘计划,应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会同县编委办核准。

  第六条 企业引进专业岗位的高层次人才,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审批。

第三章 招 聘

  第七条 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招聘人员,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和特殊岗位人员,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报县国资局、县编委办核准后,可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特殊岗位人才,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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