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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63号、浙财综〔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3〕1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县规划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性质)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贤庠镇、东陈新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其他建制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临时建筑按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五条 下列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以“N”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N≤8层,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8<N≤16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16<N≤32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N>32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包括个人自建住宅)。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开放式公共使用架空层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市级、县级中心粮库;

  (九)象山县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市、县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补缴差额部分后,方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九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代收。丹东、丹西街道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代收;爵溪街道、东陈新区及各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代收;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大目湾新城由所在管委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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