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3〕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造纸、化工、铸造、水产品加工和金属表面酸洗五大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尽早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基本思路,积极开展五大行业的整治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腾出环境资源容量,不断提升行业水平,改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量,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整治步骤
要求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8月20日前与各企业签订好原地整治提升、搬迁或关停的协议,并在9月20日前上报企业的“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同时报县环保局备案。未签订协议和未上报整治方案的企业不能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一)选择关停的企业限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关停结束,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二)选择原地整治的企业限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保审批、清洁生产和整治验收。对所有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业、关闭。
(三)选择搬迁的企业限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保审批、清洁生产和验收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的责令原厂停止生产并拆除主要设备。
(四)2014年12月31日前由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原地整治提升、搬迁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整治验收,验收结果在我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通过市级整体验收。
三、政策措施
(一)原地整治提升的企业。对原地整治提升的企业,达到标准后,投入的治理设备享受双倍技改贴息标准。改造逾期或改造后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补助政策。
(二)搬迁的企业。对搬迁的企业,待建设完毕达到标准后,投入的治理设备享受双倍技改贴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或搬迁后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补助政策。
(三)关闭停产的企业。关停的企业按照2011-2012年度平均纳税销售收入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进计算),具体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销售收入在15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5万元。
2.销售收入在151-3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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