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水平,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象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适应“桥海经济”发展的内增长需求,现就推动全县“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推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优化转型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重要抓手,健全完善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限上(规上)企业,实现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县经济结构,服务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限上(规上)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个转企”工作目标要求,确定我县“个转企”工作以2012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要求三年内实现3.2%目标,即到2015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完成720户(其中工业企业300家),2013年确保完成288家(详见附表1);小微企业升级限上企业要求到2015年完成110家,其中2013年确保完成30家(详见附表2);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要求到2015年完成160家,其中2013年确保新增65家。
四、扶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工作重点
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产业和区位优势,按照“规划引领、业态提升、集约集聚”的思路,积极引导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主动服务,促使“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工作有较大的突破和进展。
六、扶持措施
(一)税(费)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申报可选择查账或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7.转型后的公司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地税或国税缴纳税款。
8.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实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9.“个转企”过程,相关部门在2014年底前一律免征登记变更费、验换证照费、工本费等全部行政审批费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三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二)社保扶持
10.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费。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三)许可便捷
12.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办理;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对“个转企”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允许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在工商年检时予以把关。
13.各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尽量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对耗用资源较多或经营条件较高的行业,各前置审批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引导规范经营者以企业形式经营,具体范围由有关部门和工商部门确定。
14.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具体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协调各窗口的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督查行政审批各类费用减免落实情况,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5.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四)金融支持
16.各金融机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的企业积极给予企业贷款支持。要提升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要在符合规定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
(五)财政奖励
17.每一家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工业企业,在转型后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规上标准的,奖励5万元。
18.对部分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如旅游业、餐饮业、影视文化业等,一次性奖励5000元,KTV、网吧等娱乐业不在此奖励政策范围内。县内针对相关行业内已有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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