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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施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施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象山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对重大投资与决策等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二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行经济责任负责人)。

  根据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县审计局及各内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县政府组织协调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和各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县纪委(监察局)承担主要职责是:及时查处审计发现和移送的重要案件线索,对被审计国有企业负责人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轻微违规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相应处理;

  县审计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向县长、县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单位报送审计结果;向县纪委(监察局)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对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审计回访,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协助县国资局监交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办理与国有企业负责人告知承诺事项;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县国资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向县审计局提供被审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情况;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签订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牵头负责监交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县人社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国有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奖惩、问责等相关事宜。

  各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内审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县审计局、县国资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县纪委(监察局)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协助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对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资局每年与县审计局商定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审计局报请县长审定后,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安排应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对企业的监管方式,将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对县国资局直接监管的政府性投资企业县审计局一般每三年审计一次;对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性经营企业县审计局一般每五年审计一次,各内审机构一般每三年审计一次;对各主管部门下属的企业(不包括上述二类企业)和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下属的企业,由各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县审计局在对各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审计时对其进行同步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国有企业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其任期内重大变化;

  3.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4.薪酬和收入分配情况;

  5.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大额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等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的管控情况;

  6.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县国资局应及时收集整理好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包括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考察和信访反映的相应问题,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告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应当加强与县国资局等部门的沟通,听取有关情况,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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