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象山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用于铁路、水利、交通等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日常管理,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
发改、规划、工商、公安、环保、交通、城管、水利、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依法维护本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的要求。
第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县住建局。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五)混凝土一次性浇捣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及其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海砂。
第十条 需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并应当遵循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供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抄告登记表。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生产能力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按时、保质、保量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定期核验和动态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海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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