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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2012年7月23日)

  为牢牢把握象山港大桥建成通车和“两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深化休闲象山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大旅游、建设大项目、打造大基地、开拓大市场”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深入实施“八八”黄金发展战略,全面开发海洋旅游,推动观光向休闲、滨海向海洋的转型跨越,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全力打造长三角最佳海洋休闲旅游目的地,推动现代化滨海休闲城市建设。

  2、主要目标。到2016年,接待游客量突破1500万人次,其中过夜游客突破300万人天;旅游经济总收入突破120亿元,其中松兰山度假区、石浦渔港古城、象山影视城、中国渔村、檀头山等五大景区(点)门票收入突破1.5亿元。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家、国家5A级旅游区1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1家。旅游业总体发展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

  二、加大项目开发力度

  3、鼓励旅游项目开发。经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或内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海岛项目,新业态项目,以及利用荒山、荒岛、荒滩等资源开发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市场化进程。旅游项目招商引荐单位或引荐人享受县开放型经济的奖励政策。

  4、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经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旅游项目,缓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按成本价收取;水土保护费、海域使用金县收部分全额补助专款专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省返回地方部分,由县旅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县相关部门审核,专项用于旅游项目绿化造林和恢复植被;土地出让金县可得净收益部分,由县财政专项安排给县旅游部门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第一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

  5、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对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及城(镇)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发展品牌连锁酒店、旅游团队餐馆等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按照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规定予以办理。对集体经济组织盘活空闲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

  6、加大旅游投融资扶持力度。扶持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石浦渔港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上市,不断提高旅游开发经营实力和投融资能力。县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精神,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鼓励县内各类担保企业为小微旅游企业担保,其实际担保年新增余额的补助标准参照县工业经济政策执行。

  三、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7、鼓励营销创新。旅游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营销管理公司且签订2年以上合作协议的,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企业联合开拓淡季线路或被列入华东地区长线线路,且年接待团队达到30个以上的,每条线路奖励5000元,单家企业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宣传促销、招商引资、商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展位费补助50%,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8、鼓励区域合作。鼓励旅游企业与长三角、珠三角、海西区等区域开展旅游合作。旅游企业新开通旅游散客专线,且年送客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每条专线一次性奖励6万元;旅游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经营的分社、旅游形象店,运营满一年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9、鼓励发展会奖旅游。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旅游企业承接外地会议、会展,单次会议、会展饭店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视旅游淡旺季分别给予营业额5%和2%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10、鼓励招徕客源。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旅游企业通过各类形式招徕客源。(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旅游局、财政局制订实施。)

  四、加大产业升级和品质提升力度

  1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延伸旅游运营产业链等途径做大做强,2012年起五年内,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三年内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可得部分奖励50%。扶持旅游饭店(酒店)稳步健康发展,2012年起五年内,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的旅游饭店(酒店),奖励3万元、8万元、13万元、18万元。旅游企业首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引进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品牌连锁经济型酒店、主题精品酒店和全国百强、省百强旅行社的,实行“一事一议”。

  12、鼓励饭店品牌建设。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的,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新办品牌连锁经济型酒店、主题精品酒店营业满一年的,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新评为银鼎级以上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或三花级以上市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至10万元。三年内对新评为县家庭旅馆示范户的,每户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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