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建筑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各项指标长期保持全省领先,全市第一。2011年,我县获得浙江省首批“建筑强县”称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对接大桥转型跨越三年行动计划,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市场拓展为着力点,更加注重科技进步,更加注重管理创新,更加注重质量安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巩固省首批“建筑强县”地位。
(二)目标任务。建筑业规模持续发展壮大,产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安全保障进一步强化,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凸显,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巩固。2012年,全县建筑业施工产值达到800亿元,总产值力争突破850亿元,实现利税30亿元,完成三家特级企业就位,争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20项以上。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以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企业组建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实施兼并重组,变更土地、房产、车辆、专利商标等产权(股权)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经批准,县可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通过特级企业就位,推动企业实施设计施工相融合,实现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年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在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标中,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外,严格按资质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实施招投标,不设其他限制性条件;额度在2000万元上的工程项目,不得以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加快发展劳务企业,做实成建制劳务队伍。
(五)鼓励企业多领域发展。鼓励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拓展,在资质申报时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企业发挥优势,采用“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方式,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扩大发展空间。
(六)规范提升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中介行业的“预选承包商制度”。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多行业发展,通过联合重组和互补合作方式拓宽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
三、强化激励引导机制
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县财政安排1500万元建筑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建筑业企业的品牌打造、创优夺杯、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科技创新和区域市场建设等。专项资金由县建管局负责管理使用,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完善考核评优机制。开展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新星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区域(分公司)经理、优秀项目经理、新星项目经理、科技进步明星等先进企业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次年度在本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时,可予以考虑加分或优先入围,并调整工程项目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其他企业参照宁波市规定执行。
(八)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企业拓展县外市场实缴本县所得税不低于2010年度实缴数,其较上年度增长的县财政可得部分的70%支持企业发展。对建筑企业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除浙江、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天津、海南、安徽、山东等省市外,企业拓展其他区域市场在所得税征收时给予适当优惠。新开拓建筑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认定),工程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对新获外经权(包括对外建筑工程经营权、对外成套设备安装工程经营权等)和援外权的企业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加强对国际保函的支持,县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帮助企业解决国际工程保函问题。
(十)支持企业引育人才。建筑业发展资金中专门列支200万元专项用于与电大合作办班、建筑企业家高学历教育,注册建造师考前培训、引进和奖励,大学生引进及人才招聘所需宣传推介、展会等费用。落实建筑业高层次人才申购人才公寓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创新建筑业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和使用留归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职业教育经费可计入成本,税前列支。建筑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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