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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若干意见

朗读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转型提升,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建筑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省建筑强县。

  2、目标任务。进一步巩固建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建筑经济稳步增长,转型升级迈出实质性步伐。2010年,全县建筑业施工产值达到460亿元,总产值力争突破500亿元,实现利税25亿元;争取县外市场和境外市场完成产值分别占全县建筑经济总量的85%和5%以上。

  二、强化激励机制,推进转型提升

  3、完善建筑产业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梯队合理、综合型和专业型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向交通、水利、通信、机电安装、港口与航道、地铁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鼓励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步伐,全面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 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中有关涉及建筑业的各项优惠措施。推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发挥总部经济的综合效应,提高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

  5、完善考核评选机制。开展建筑业强势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新星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杰出项目经理、新星项目经理、优秀科技进步明星等先进企业和个人的评选活动。继续对创建和谐企业、规范管理、安全生产、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6、完善专项基金管理。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建筑业专项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建筑企业的品牌打造、创优夺杯、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科技创新、区域市场建设等。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建管局细化完善,县财政局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7、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开拓县外、境外市场,企业拓展县外市场实缴本县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部分,县财政可得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新获外经权(包括对外建筑工程经营权、对外成套设备安装工程经营权等)和援外权的企业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建筑企业实现的境外承包建筑工程营业额和境外成套设备安装工程营业额,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元0.02元、0.03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对当年新签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每家每年最高奖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注册1家境外建筑企业,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中方投资额分别在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注册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到位后另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8、鼓励企业资质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拓展专业领域,对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60万元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给予30万元、专业承包给予10万元奖励;三级升二级的,总承包给予5万元,专业承包给予3万元奖励;总承包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机电安装、港口与航道等专业资质(含增项)的,再给予三级3万元、三级升二级5万元、二级升一级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其所施工的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地(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和象山“金象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所获奖项以最高奖为准,并相应扣除上年度获奖所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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