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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开放步伐,推动科学发展,实现我县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0年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开放型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信心,迎难而上,推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

  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对于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把握形势,抢抓发展机遇,坚定发展信心,创新发展思路,齐心协力推动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

  1、继续实施“以贸促工、以工强贸、工贸一体、良性互动”的工作方针。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推动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支持企业参加展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优化结构,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降低出口成本。完成自营进出口15.3亿美元,其中出口14.4亿美元,增长12%。

  2、继续深化“招商引资年”活动。整合招商队伍,优化招商网络,提高招商能力;加大招商考核力度,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园区招商载体作用,搭建节会招商平台,推进区域和产业对接,力争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5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3亿元。

  3、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队伍,凝聚合力,积极拓展国际承包工程;优化项目和外派劳务管理,提升实力,增强国际承包工程竞争力;拓宽外经发展空间,鼓励开展境外投资。实现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2.85亿美元,境外投资5000万美元。

  二、转型升级,减负增效,推动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一)鼓励企业扩大规模,不断拉动我县经济持续增长。

  4、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努力保持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12%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5、对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12%以上的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30万元。

  6、鼓励开展招商引贸活动。对县外企业或个人在象山投资设立外贸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象山人在县外的企业,回象投资设立外贸企业的,且当年进出口实绩在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30万元。在县外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代理和出口商品收购,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增加代理、收购额1美元,奖励工作经费人民币0.005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展会,不断拓展出口商品国际市场。

  7、支持企业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增强企业拓展市场信心。对外贸企业参加列入市重点、县重点境外展会的,在市财政全额奖励摊位费的基础上,每只摊位县财政再奖励签证费、样品运输费等人民币0.5万元;对参加列入市非重点、县重点境外展会的,摊位费由市财政奖励70%,县财政奖励30%;其他境外展会经县外经贸局确认的,按市财政标准奖励,县财政不再奖励。对外贸企业参加县外经贸局组织的重点境内展会,县财政全额奖励摊位费;参加其他境内国际性交易会、博览会(除广交会、华交会正馆分配摊位外)的,每只摊位费奖励人民币0.3万元;自购广交会、华交会摊位的,每只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的自行特装摊位,每个摊位再奖励人民币0.3万元。境外摊位费每只最高额为人民币3万元,每家次摊位数最高为10只。

  (三)引导企业优化结构,不断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8、引导企业境外注册商标、收购著名品牌,使用自有品牌出口。对当年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并已受理的企业,给予商标注册费7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万元;企业使用自有境外注册商标向注册地自营出口机电类、针织服装类品牌产品的(必须已取得注册证书),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外贸企业收购境外重点市场品牌,按收购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50万元。

  9、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开展工、贸、研一体化建设。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对企业引进、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或研发部(包括境外研发机构)、联合成立外贸公共研发机构,通过市外经贸局验收确认的,每家给予人民币2至5万元的奖励。

  10、引导传统行业,提升产业层次,开展精深加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针织服装类产品的,出口单价超过8美元,每件(套)再奖励人民币0.05元,每家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县内各类企业自营出口深加工水产品(出口退税率10%以上)的,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

  11、引导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贸易、优化贸易结构。县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贸易(除外商投资性进口外),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进口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出口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四)帮助企业减负增效,不断降低出口商品费用成本。

  12、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率。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部分和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的部分,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自营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应缴水利建设基金的20%征收。

  13、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政策继续按象政办发[2009]193号文件实施,企业支付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

  14、防范进出口企业收付汇风险,鼓励外贸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参保企业按市财政规定给予保费补助。参保企业发生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时,县财政给予保险公司核定的实际赔付额5%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三、拓展领域,求量保质,力争招商引资取得突破

  15、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县外优质项目(具体界定条件见县外经贸局文件)的引荐人,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再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3%给予奖励。每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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