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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象山县委《关于加快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18号)文件精神,增加我县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经研究决定建立象山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组成。基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县集体经济发展专项预算内资金、镇乡和村级缴纳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组成。

  第三条:基金的扶持对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及中共象山县委《关于加快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18号)文件精神,市级扶持范围为鹤浦、泗洲头、新桥、高塘岛4个市级欠发达镇乡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县级扶持范围为贤庠、定塘、墙头、涂茨、大徐、东陈、晓塘、黄避岙、茅洋以及西周儒雅洋片等10个镇乡中2008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村。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列入扶持范围内集体经济薄弱村的项目扶持、经费补差、经营性创收奖励和基金专项补助。

第二章 项目扶持管理

  第五条:申报原则。基金主要扶持集中开发项目。以若干集体经济薄弱村为组合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和联合会审,采用多种形式,发展物业经济和特色经济,要求扶持项目年收益率确保在10%以上。

  第六条:申报程序。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报镇(乡)政府;各镇(乡)政府要对各村申报的项目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以行文的方式,将本镇(乡)要求扶持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镇(乡)政府对项目承诺书(对项目的实施期限、效益、配套资金、产权等方面的承诺),于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项目审批和资金下达。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会同有关镇(乡)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后,下达当年县扶持项目的批复,在批复下达的一个月内镇(乡)政府将配套资金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后,由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划拔当年的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项目动建、竣工和验收后三次下拔。

  项目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报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八条:项目验收评估。各镇(乡)政府要对县级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项目完工后由镇(乡)政府初验合格后,由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验收组负责验收。县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扶持项目验收评估制度,项目验收评估实施按级负责制。

第三章 经费补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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