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象山大黄鱼、象山梭子蟹、象山紫菜和象山白鹅(养殖与加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为证明商标)标识的使用,维护和提高象山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象山大黄鱼、象山梭子蟹、象山紫菜和象山白鹅必须产于象山县域内,用于加工的证明商标产品的主要原料也必须来自于象山县域内。
二、使用证明商标的象山白鹅、象山梭子蟹、象山大黄鱼和象山紫菜必须符合相关的地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品质特征要求。
三、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并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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