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1年1月31日)
为全面贯彻县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县“两会”精神,深入实施“千家规模企业培育工程”, 进一步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确保全社会工业产值、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6%以上,工业投入完成50亿元,净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超过100家,争取新增上市企业2家,新组建集团公司4家,节能降耗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现对2011年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骨干培育力度
1、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凡当年被评为强势型(培育)企业或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享受“一厂一策”的扶持政策,强势型培育企业和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凡当年被评为实力型、潜力型和实缴税金超过150万元且不低于2009年度实绩的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对列入成长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超过50万元的,实缴增值税、所得税超过上年30%以上部分,县留成部分60%奖励企业。当年实现目标的兑现奖励额度的50%,第二年实现目标后兑现全部奖励,第二年未实现目标不再兑现奖励。
2、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对列入省级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申报省、市、县各级工业发展扶持政策补助。对龙头骨干企业在用地、融资需求和提升管理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聘请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为政府经济顾问,政治上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关怀,邀请参与全县重大活动。
3、鼓励兼并、联合、重组。对县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途径组建集团公司,能够发挥龙头作用,重组后总资产超过1亿元、且负债率不超过70%的企业,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过户的各项税费,县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4、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东陈新区划出200亩土地设立总部经济基地,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加快建设总部企业集聚区。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相应安排企业总部用地。建立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总部名录,在用地政策、财政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着力吸引税源型企业落户我县,对新引进的注册在象山、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县外的企业,当年发生在我县计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对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已落户的企业三年内环比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5、加快培育规模企业。继续使用好2000万元规模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在标准厂房租费、工业投资、创业辅导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列入年度计划、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培植企业(原口径)并实现目标的,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上年实绩为零的,基数按当年实绩减半计算。设立销售上台阶奖,根据净增规模企业(原口径)家数,给予镇乡(街道)和开发区、产业区每家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规模企业(原口径)当年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6、鼓励原创型企业发展。对年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且帐证齐全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继续使用好1000万元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筛选纳入县重点扶持的原创型企业,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给予50万元以内的风险投资或风险担保。
7、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毕业起5年内,35周岁以下(含)的高校毕业生来象新办工业项目,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的,经认定,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补助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额度一般在实际投资额的20%以内。
8、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300万元,用于中介服务机构、典型宣传、考察学习、新办工业企业等经费补助奖励。继续使用好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推动各类检测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的创建和完善。充分发挥象山工业经济信息网的作用,完善“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安排工业行业协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行业课题研究、行业管理培训、行业标准起草制订、产学研合作等资源共享建设方面的经费补助。加快推进滨海工业园、城东工业园中小企业培植基地建设,对新设独立核算、独立运作、落户企业15家以上,标准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县中小企业创业(培植)基地、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企业,经认定,每月给予3元/平方米的租费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不超过2年。
三、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9、加强产业规划引导。深入实施“1555”工业发展战略,制定《象山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用地保障、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原针织、船舶和模具行业的专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10、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行业确定1-2家行业龙头企业,每年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各类要素向新兴产业龙头企业集中。对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引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优质项目,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实行“一个企业,一个县级领导挂帅,一个帮办小组” 进行优质帮办服务。对全县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个案,实行“目标合同管理”、“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11、加强要素资源保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优质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经认定,可以单独供地,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的70%执行。优先安排新兴产业项目与银行对接,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对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县经发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后,按实施过程中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安排结构调整项目扶持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奖励)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针织服装、临港装备、汽配、输变电、水产食品加工、模具等行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象山县重点行业投资项目补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扶持。
13、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单体台套分别在3万元、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3%、6%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市重点优势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0.5个百分点,若市贴息补助不足的由县财政配套补足;对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规模培植企业(原口径)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设备、新建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分别降低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鼓励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对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多只新产品可累计奖。
15、鼓励增加研发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科技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际支出数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培育优势产品,对本年度被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凭有效证明奖励企业20万元,同时获得名牌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项奖2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项奖0.5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鼓励建设技术中心。对全县重点行业中新建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对象达到15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对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为的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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