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在全县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通过试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全县规模以上蔬菜、水果、畜禽及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正常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推动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试行产品及控制内容
(一)准入产品:蔬菜、水果、畜禽及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
(二)控制内容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试行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从2021年8月24日起在城东市场实行地产蔬菜合格证市场准入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推广实施阶段。从2022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蔬菜、水果、畜禽及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合格证准入制度
1.农产品生产主体进入市场时必须向市场开办者出具合格证,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开具的合格证包含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内容。合格证实行电子出证和纸质出证相结合,以电子出证为主。生产主体在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注册后,自行打印电子合格证。使用纸质合格证必须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市场,一联自行留存一年。
2.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两品一标”(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两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一标”)证书复印件;
(3)畜禽产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入市验证和检测制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210806/393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