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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3〕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至2017年,全县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张以上,总数占全县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3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5张以上。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

  (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县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经地价评估核准确定后,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赁后转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并与用地者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意见,向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需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评等审批手续。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以招拍挂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对其增加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五)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

  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本县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六)拓宽补助资金来源。县本级要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要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

  (七)实施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县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依赖的老年人,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四、落实税费和价格优惠政策

  (八)加大税规费优惠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县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民办服务机构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境外资本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间资本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九)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推进国有民营、公建民营等。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五、强化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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